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4號令),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向學校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情形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四條 研究生院負責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受理及認定處理的組織工作;教務處負責全日制本科生學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受理及認定處理的組織工作;繼續教育學院負責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人員畢業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受理及認定處理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通過論文抽樣檢查、專家評審、論文答辯、他人舉報等方式發現學位論文涉嫌作假行為,如當事人為學位申請人員,由相應學院學術分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形成書面結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作假行為當事人及其指導教師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報送相應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如當事人為已獲學位人員,由相應學院學術分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及初步認定結果報送相應主管部門,經相應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做進一步認定,經校學術委員會認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屬實的,形成書面認定結論,由相應主管部門及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作假行為當事人及其指導教師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上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涉及我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學校人事處依據學校相關政策及聘任關系另行處理。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撤銷學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處理等決定有異議的,可在學校作出決定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相應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學校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為校內最終結論。
第四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方式
第六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可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相關規定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員,若為在讀學生,學校可根據《江蘇科技大學研究生學術道德規范管理條例》及《江蘇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給予相應處分;若為在職人員,學校在給予相應處分的同時,應通報其所在單位;若為江蘇科技大學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學校可根據《江蘇科技大學加強教師學術道德規范建設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第七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若為在讀學生,學校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若為江蘇科技大學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學校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聘直至開除等處分。
第八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將根據《江蘇科技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條例》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給予撤銷指導教師資格、降低崗位等級直至解除聘任合同或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學校將把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的年度考核內容。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或者出現兩次及以上學位論文作假情形的學院,學校將對相應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核減學院招生指標、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學位授權點。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程序未盡事項,可參照《江蘇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江蘇科技大學加強教師學術道德規范建設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教務處、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