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科技大學國家助學金評選辦法
江科大?!?/span>2014] 113號
為激勵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國發〔2007 〕1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一、資助對象及標準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并完成規定義工時數(大一年級除外)的學生。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具體標準由學院(張家港校區)根據實際青況分2000、3000、4000元三檔發放。
二、申請條件
1.熱愛祖國,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6.申報對象必須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成員。
三、名額分配辦法
學生工作處根據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下達給我校的國家助學金資助指標名額,參照各學院(張家港校區)全日制在校本科學生總數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的特定權重(權重分別為:學院本科生總數權重為03,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權重為0.7)按比例進行名額分配。
四、申請與審批
1.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學校下發指標規定的具體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張家港校區)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2.各學院(張家港校區)根據學生的申請,在分配的名額額度內,組織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學生進行初審。推選出的荻資助學生建議名單報學生工作處
3.學生工作處對各學院(張家港校區)上報的受資助人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最后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
五、本辦法于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解釋權歸學生工作部(處),原《江蘇科技大學國家助學金評選辦法(暫行>>(江科大校學〔2008〕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