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科技大學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辦法
江科大?!?/span>2014] 114號
為激勵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國發〔2007 〕 1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及標準
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對象為我校全日制本含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且家庭經濟困難,完成規定義工時數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良好(上一學年學分績點達到2.8或以上);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6.申報對象必須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成員;
7.在同一學年內國家勵志獎學金不得與國家獎學金兼得。
三、名額分配辦法
學生處根據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下達給我校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指標名額,參照各學院(張家港校區)全日制在校本科學生總數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的特定權重(權重分別為:學院本科生總數權重為0.3,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權重為0.7)按比例進行名額分配。
四、申請、審批程序
1.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學生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學校下發指標規定的具體工作日內,向各學院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中請表》
2.各學院(張家港校區)根據學生的申請,在本學院分配的名額額度內,組織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學生進行初審。推選出的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生工作處評議。
學院(張家港校區)在評議時應該根據上述申請條件對申請學生進行審核,嚴格把關,確保獲獎建議名單中的學生家庭經濟困難且成績良好。要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3.學生工作處對各學院(張家港校區)上報的候選人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最后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
五、本辦法于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解釋權歸學生工作部(處),原《江蘇科技大學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辦法》(江科大校學〔2008)11號)同時廢止。